工程决算书(《工程结算书》已经双方确认并实际履行,一方主张通过鉴定重新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决算书

案情简介??2011年5月28日,株洲新亚公司与顺越公司订立《燃气管道施工承包合同》,2012年12月3日,顺越公司与茶陵新亚公司签署《茶陵穿越工程结算》对以上工程结算书,顺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主签署“同意以上结算单位。”茶陵新亚公司代表人田和平签署“项目二部应扣公司款项属实。”顺越公司与茶陵新亚公司在该结算协议上均加盖了公章。在诉讼中,株洲新亚公司主张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双方发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茶陵穿越工程结算》除田和平签名外,还加盖了茶陵新亚公司的公章,施工合同签订后的涉案工程款亦是由茶陵新亚公司结算并支付;株洲公司系《定向穿越﹤燃气管道﹥施工承包合同》的缔约主体,其自认收取了保证金并在一审诉讼期间向顺越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此,《茶陵穿越工程结算》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株洲新亚公司关于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实务观点? ?实践中,经常遇见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工程结算书》确定了工程价款。在诉讼的过程中,在诉讼的过程中又以种种理由向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欲以推翻双方已经达成的工程结算意见。有观点认为,如当事人想推翻双方已经达成的工程结算意见,仅仅凭简单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种方式也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在上述案例中,湖南高院明确认定《茶陵穿越工程结算》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株洲新亚公司关于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案例索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7号株洲中石新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株洲市顺越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中石新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袁海兵建设工程团队简介 ? ? 袁海兵建设工程律师团队是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咨询专家、美国工程记录杂志推荐的中国工程专业律师、广西优秀律师袁海兵为核心带头人,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且具有政府机关、检察院等相关从业经历,资历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团队服务的主要业务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常年(专项)法律顾问、重大疑难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PPP建设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企业股权投融资法律服务等。 ? ? ?袁海兵建设工程律师团队秉持“专业、高效、创新”的宗旨为客户提供服务,致力于成为中国高端工程法律服务最佳提供者。团队成员袁海兵 律师知名工程专业律师李妃 律师工程专业律师张智凡 律师工程专业律师梁俏工程判例研究员袁海兵律师部分荣誉工程判例研究中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工程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大数据为依托,以袁海兵建设工程团队深厚的工程法律理论和丰富的工程纠纷诉讼服务经验为支撑,分析裁判导向,深挖裁判规律,致力于成为中国高端工程法律服务最佳提供者。·代理重大、疑难建设工程案件·BOT、PPP等建设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提供重大、疑难工程案件大数据法律分析报告工程判例研究中心:主任:袁海兵 ?律师电话:13978847553 ?邮箱:xidafaxue98@163.com扫二维码关注公众号,每日精彩等着您~预约讲座或问题咨询,请扫二维码联系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一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准许重磅推出,施工单位注意啦!! 双方就工程结算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工程决算书相关文章

赞 (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