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条例 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

延伸阅读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一、委公务印章由专人管理使用。委行政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公章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公章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专管人员也不得随意将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专管人员因事、因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须向主要领导请示批准后,指定人员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并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印章使用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管理、使用印章。如发生印章丢失、在用印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或其他事故而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公章使用审批手续和和审批权限。使用公务印章必须坚持“先批准、后用印”的原则。(一)使用单位行政章。所有文件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二)使用单位财务章。严格执行相关财经纪律和制度管理规定,大额政府采购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及其他支出需使用财务章的,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涉及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支付等事项须加盖单位法人章的,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批准人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用印资料原件上签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公章,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三、用印经办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手续齐备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须认真审核用印文稿签批手续是否完备,对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四、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五、严格控制将公章带出单位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

六、需刻制新公章时,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公章专管人员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公章启用时,要进行登记,并印发启用通知,明确启用新公章、作废旧公章的年月日。停止使用的旧公章,应按规定上交、封存。

印章管理及使用规定

1、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使用印鉴,印章的使用地在办公室内,如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在外使用的,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签字同意再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印章保管人处领取印章方可带出。

2、印章使用应坚持“谁负责,谁认可”,印章保管人在有关负责人的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保管人无权在不属主管范围内的资料、文件盖章。

3、空白资料、介绍信和信纸等,一律不得加盖印鉴。

4、印章使用时要压在落款或其它文字上,不得盖在空白处,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5、印章保管人长时间外出时,应报告总负责人,经指定代理人后,移交有关人员代管,代管结束,代管人应将印鉴使用登记一并交回。

6、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7、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县局对外业务一律使用县局行政章。各科室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刻制、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下列情况使用印章经局办主任批准:

1.县局各种奖励证书用章。

2.以县局名义制发公文(函)用章。

三、下列情况使用印章经局长批准:

1.县局人员调整、干部任免用章。

2.借款、贷款、资金往来方面用章。

3.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用章。

4.户口迁入用章。

5.机动车辆挂牌单位证明用章。

6.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外出介绍信用章。

7.单位干部职工婚姻状况证明用章。

四、办公室要确定专人管理印章,除系统内业务用章外,对外用章一律登记备案。

五、非保管人员使用印章时,须由保管人员监督。

六、非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将公章带出办公室;确需将公章带出的,须经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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