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进出口权证(公司如何申请进出口资质)

进出口证如何办理流程?

进出口证的办理流程相对来说比较繁琐,但只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操作,就能够顺利完成。以下是办理进出口证所需的大致流程:

1、确定经营范围:首先,你需要明确自己想要进出口哪些商品或服务,然后根据你所选择的类别,确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2、备案登记:在确定了经营范围后,你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这个步骤是为了向相关部门表明你的经营意图,并获得一个备案登记号。

3、申请注册登记:接下来,你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文件和材料,例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然后向国家贸易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申请。

4、缴纳费用:在递交申请后,你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办理费用。

5、审核审批:国家贸易管理部门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准,一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资质验证、经营能力评估等环节。

6、领取进出口证:一旦你的申请获得了批准,就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前往国家贸易管理部门领取进出口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办理流程,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同时,办理进出口证也涉及到相关政策法规、税务、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在办理之前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或是寻求专业的顾问或咨询服务,以确保顺利完成办理过程。

公司进出口资质办理流程?

公司进出口资质的办理流程一般如下:

1. 公司备案:公司需要先进行备案,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确保公司合法经营。

2. 资质申请:公司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如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申请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系列证明文件。

3. 资质审批: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审批周期一般为1-3个月。审批结果有两种:同意发放资质证书或者拒绝发放。

4. 证书领取:如获得资质证书,公司需要到相关部门领取证书,并缴纳相关费用。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5. 保持资质:公司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经营。如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公司的进出口资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和不同的进出口业务有不同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公司需要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司如何办理进出口权

1、先整理资料:全套资料(执照副本原件、公章、私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章程、租赁合同原件)。

2、到外经贸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2个工作日。

3、到泉州海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1个工作日。

4、外汇账号备案。

5、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卡》(15-20个工作日)。

6、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1个工作日。

7、到外汇管理局备案、刻报关章;1个工作日。

进出口经营权如何办理

  • 所需材料有哪些 具体步骤 要最新的
  • 一、中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 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接下来,按照WTO的规章,中国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二、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 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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