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措施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费用?(附实际案例))

措施项目清单

2013年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2约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一市政项目,公开招标选择了中标单位,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本项目设计中,河堤挡墙基础采用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的方式施工。项目实施中,因受征地红线影响两侧砂袋围堰无法实施,因此,设计单位取消原“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的设计方案,向发包人发出了改用“钢板桩支护”的设计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论证,业主也确认为变更事项。现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就变更后的“钢板桩支护”清单措施项目是否应该计算变更费用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根据本项目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件第五条第3款“按总价计算的措施费费用包干,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工程规模变化而调整,认为原设计方案涉及的措施项目清单“砂袋围堰”在合同价中是以“项”计算的总价包干,故其调整为“钢板桩围堰”后不应增加造价。施工方认为,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只是针对原设计方案中的“砂袋围堰”而言,现该设计变更并非承包人原因(征地红线不足)引起的,应按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项目当地造价站对争议的回复如下:引起争议的“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 改为“钢板桩支护”的设计变更,是在征地红线不足的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出变更、获工程变更专家审查论证会通过且得发包人确认的变更事项。“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 改为“钢板桩支护”后,改变了施工措施方案,合同中措施项目“砂袋围堰(3.5m)” 清单未有发生,该总价包干的前提条件发生了本质变化,该变化不是由于本项目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件第五条第3款约定的“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工程规模变化”引起的,故专用合同条件第五条第3款约定的“按总价计算的措施费费用包干”,不适用于本设计变更。此外,该设计变更属于承包范围及内容的调整,根据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第96条约定处理”的指引,按照专用条款第96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各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双方另有约定除外:(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4.3款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或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导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条款;(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他情形”的约定。双方需就本设计变更签订补充合同确定钢板桩支护价格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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