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数字电视改造(杨明:酒店电视前端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宾馆数字电视改造
  
作者:杨明   副总队长
单位: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摘要
      电视台传播电视节目,节目中的作品享有广播权,节目中的录音录像制品不享有广播权,广播电视组织对其传播的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酒店安装电视前端,传播电视节目,构成对作品和电视节目信号的转播。若未经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广播权,若未经电视台许可,侵犯广播组织权,若私自解码电视加密信号,构成《著作权法》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一、问题的由来  

案子发生在L省S市。
经查,通过某安装公司,甲酒店购买了央视3、5、6、8套节目的各一个机顶盒并进行解码,与中国联通IPTV传输的电视内容一起,通过电视前端,传输到80间客房。另查,①经中央电视台授权,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独家负责中央电视台拥有版权和其他权利的3、5、6、8频道节目加密电视信号转播经营权。②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L省卫星有线电视收视服务中心在全省的加密信号转播权,③L省卫星有线电视收视服务中心再授权S市电视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通过有线电视提供3、5、6、8套节目转播服务。S市电视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甲酒店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电视小前端对3、5、6、8套节目进行商业用途收看。执法人员认为,甲酒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其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广播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有线电视前端,俗称小前端,就是所谓的有线电视机房,是将数字电视信号、卫星电视信号、DVD信号转换成模拟信号传送给电视机收看的系统。目前酒店安装使用的情况较多。从法律上讲,酒店转播3、5、6、8电视信号的行为涉嫌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截传、解扰、干扰电视信号,同时侵犯著作权。鉴于电视节目所涉及的著作权比较复杂,本文尝试着就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做一点粗浅的分析。注:本文使用的定义、概念和引用法条,均使用现行《著作权法》

  二、央视电视节目涉及的著作权以及权利人  

按照《著作权法》,笼统的讲,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主要涉及作品的广播权及其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
1.广播权及其客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视台传播作品,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播放已经制作完成的作品。主要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电影和类电作品)。在这些作品中,一部分是电视台自己创作的。一部分是他人创作的,电视台通过购买版权或者获得授权而播放。第二种情况,是直接通过电视屏幕传播文字、戏剧、音乐等作品。电视台通过上述两种情况传播作品,主要涉及广播权。根据《著作权法》,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基本得出结论。在央视3、5、6、8套节目中,①由央视自己创作的电影和类电作品,著作权人是电视台,可以主张广播权;②由他人创作的电影和类电作品,他人是著作权人,央视通过购买版权或者获得授权而成为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可以主张广播权;③央视直接通过电视屏幕传播的文字、戏剧、音乐等作品,这些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权人,可以主张广播权。央视享有邻接权——广播组织权。关于广播组织权将在后文叙述。电视台节目中还有一部分是不构成视听作品的报告会、演讲会、美食节目的录像等。根据《著作权法》,录音录像制品不享有广播权。但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2.广播组织权及其客体——信号或者节目。关于广播组织,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概念。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直接使用的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总体来说,广播电台、电视台通称广播组织。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法执行实务指南》指出,广播组织是“将这一特定节目的声音、图像转换为可接收的有线、无线电信号发射出去的专业机构。”其产品是广播电视节目。有专著论述“广播组织是以无线、有线或其他法律承认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主体。”所谓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所享有的对其向公众广播的节目信号所拥有的专有权利。”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广播电视节目只是一种技术活动的产物,而不是一种文学、艺术、科学创作的产物,因而不受著作权保护,而只受邻接权保护。”“法律之所以给与广播电视节目一种邻接权保护,也是因为广播电视节目极大地扩展了作品的传播途径和范围。”但,“严格说来,广播电视节目不是制作(摄制或录制)产生的,而是传送(发射)产生的。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不能等同于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目前,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存在信号说和节目说两种情况。信号说越来越成为主流说法。上述文字出自国家版权局出版的《著作权法执行实务指南》,也基本是这个观点。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从以上分析可知,央视对其3、5、6、8套节目(主要是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例如,央视直接通过电视屏幕传播的文字、戏剧、音乐等作品”、体育频道直接通过屏幕传播的赛事等,央视有权禁止他人转播、录制和复制等。
  三、酒店电视前端对央视节目构成转播  

1、酒店电视前端基本工作原理
酒店、医院等电视机数量较多的单位,大多数会自己搭建前端机房改造,原来的有线电视线路不变,机顶盒集中在机房,房间不放机顶盒直接用电视收看电视,这样不仅能减少机顶盒的数量节省收视费,还不会造成机顶盒损坏或收视卡丢失,容易维护,方便查房和管理。有线电视前端系统是接在接收天线或其他信号源与有线电视传输分配系统之间各设备组成的系统。前端系统是有线电视系统的核心,是各种信号源采集信号的处理中心,也是传输信号的各加工环节。电视信号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地面基站传播的信号,卫星传播的信号,有线广播系统传播的信号,专网定向传播(网络电视)的信号。由于传播技术的进步,目前地面基站传播的信号已经很少。具体到酒店的电视信号,目前来源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网络电视IPTV。二是地面卫星接收天线。三是有线电视,例如央视3、5、6、8套节目。有线电视前端就是通过放大器、机顶盒、分配器、调制器、混合器等相关设备,把上述信号拆解再混合,将数字信号调制成模拟信号,再传输到原来的有线电视网络,供客房等终端观看。有人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上述的四路信号好比是不同的上游来水,酒店的电视前端好比一个水池子,酒店原有的有线电视网就是下游水道,客房终端就是田地。电视前端的作用就是把上游来水混到一起,再传输到客房。
2、电视前端构成转播,未经许可,可能侵犯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鉴于网络电视IPTV信号来源以及权利情况的复杂性,也集中笔墨讨论与本文案例直接相关的问题,本文只讨论地面卫星接收天线,有线电视。
一是对作品的转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能侵犯广播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根据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执行实务指南》对广播权的解释,“广播权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不包含有线广播,广播既指广播电台,也指电视台的广播;第二,对第一部分广播的内容的后续使用,即以有线传播或者无线转播的方式转播广播的作品,强调的是对首次无线广播的作品的转播;第三,通过扩音器、电视屏幕等设备公开传播通过收音机,电视机接受的作品。”“广播权的另一个特点是,作者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其作品,并不包含许可他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公开传播广播的作品。”“广播权的实际意义在于,法律赋予作者这项权利,意味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传播行为须经作者许可;第一,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广播其作品;第二,有线或者无线联播或者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广播的作品;第三,在公开场所,特别是营利性机构,例如酒店、餐厅、卡拉OK厅、火车、飞机等,通过扩音器或者电视屏幕传播广播的作品。”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酒店通过地面卫星接收天线和有线电视,接收到电视传播的作品,通过电视前端将电视台广播的作品以有线传播的方式再传播的行为,构成“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另外,有的酒店电视前端还有自办的节目。如果酒店电视前端通过内部有线网络向客房单向传播影视作品,则构成对影视作品的放映或机械表演。对于还在保护期的影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属于侵权行为。
二是对电视节目信号的转播,未经许可可能侵犯广播组织权。正如前面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这里的转播包括无线方式和有线方式转播两种情形。酒店通过地面卫星接收天线和有线电视,接收到电视信号,通过电视前端将电视台的电视信号以有线的方式再传播的行为,构成“将其(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未经许可或可侵犯广播组织权。电视前端传播影视节目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其他侵权。如,解密电视加密信号。央视3、5、6、8套节目属于加密节目。用户只有购买含有解密码的“机顶盒”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这种加密技术措施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在数字时代保护自己利益的技术性手段。用户利用技术手段,对加密信号进行解码,构成“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再如,一些高级酒店使用的智慧酒店系统。酒店客房可以通过该系统交互式点播影视节目,则侵犯了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方面的司法判例为近年来多见。鉴于此方面内容并非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不再详述。
  四、本文案例侵权问题的分析  

1、本案查清的事实主要有两点:一是投诉者的权利及其来源。①经中央电视台授权,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独家负责中央电视台拥有版权和其他权利的3、5、6、8频道节目加密电视信号转播经营权。②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L省卫星有线电视收视服务中心在全省的加密信号转播权,③L省卫星有线电视收视服务中心再授权S市电视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通过有线电视提供3、5、6、8套节目转播服务。也就是S市电视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授权,在全省通过有线电视提供3、5、6、8套节目转播服务。二是酒店的行为。其对接收央视3、5、6、8套机顶盒的解密信号进行解码,并通过内部的有线电视网商业性传播了央视3、5、6、8套节目。
2、本案的侵权分析
一是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本案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其作品。正如前文分析,在央视3、5、6、8套节目中,①由央视自己创作电影和类电作品,著作权人是电视台,可以主张广播权;②由他人创作的电影和类电作品,他人是著作权人,央视通过购买版权或者获得授权而成为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可以主张广播权。本案当事人转播的央视3、5、6、8套节目,内含大量作品。酒店涉嫌未经许可,侵犯广播权。之所以说是涉嫌,缘于在案证据尚不完全支持。主张广播权,或者执法人员以侵犯广播权定案,要先确定作品,继而确定著作权人,再调查是否有授权,是否合理使用,等等。本案在未完成上述调查的情况下,不宜以侵犯广播权定案处罚。
二是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本案构成未经许可,播放广播、电视。正如前文分析,央视对其3、5、6、8套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本案查明的事实,一是证明S市电视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在当地的转播权,授权酒店收视央视3、5、6、8套各一个终端使用,并未授权酒店进行转播。二是甲酒店获得了央视3、5、6、8套各一个终端的使用权,但其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电视前端转播3、5、6、8套节目,致80个终端。因此,本案以“构成未经许可,播放广播、电视”进行处罚更为准确。
三是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本案当事人对接收央视3、5、6、8套节目机顶盒的解密信号进行解码的行为,构成“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也可据此予以处罚。本文个人观点,不妥之处,欢迎业界批评、指正。
参阅文献:
1、胡开忠 陈娜 相靖  《广播组织权保护研究》
2、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著作权法执行实务指南》
3、王迁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
4、郑直 《广播电视业务中的版权》
5、李平 陈卿舒 付强《论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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