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丨活字文化应该回应劳动合同违法问题

围绕活字文化出品《掬水月在手》一书(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10月版,关于叶嘉莹先生的纪录片《掬水月在手》的配套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争议,这两天成为文化界热议的焦点。
活字文化前员工易潇雨在网络发文(点击阅读)称自己是《掬水月在手》一书的实际编著者,但其著作权——包括修改权与署名权,都被前东家剥夺。
活字文化随后发布声明,认为前雇员在“散布不实的言论”。
此事涉及多位文化界知名人士,双方又各执一词,恐将成为一场“说不清理还乱的官司”。因而,我们似不宜在事情发酵之初就选边站队。但作为前法科生,读了易潇雨一方的律师函和活字文化的声明后,感到有些话不吐不快。
律师函关于著作权的大多数叙述,从法律上说还有待商榷,尤其是主张《掬水月在手》是委托作品而非职务作品(此事开始于易潇雨入职前,但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样可以构成职务作品;自然,这样也意味着活字文化可能需要赔偿无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主张“上述作品的创作并不属于易女士入职后日常的工作内容”,似乎不足以让人信服。当然,我们不曾见过双方最初约定创作该书时的合同证据,因而难以下定论。
但律师函提到“贵司与易女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达到三年,但约定的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似乎是活字文化的一个违法事实。而且,迄今为止,不管是活字文化11月15日的声明,还是相关帖文下方为活字文化发声的留言,都没有回应这个关键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司法实践中,一些无良用人单位会以“试用期工资标准与转正后工资标准一致”为由主张没有真实履行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限,但也往往因缺乏证据而不被仲裁和法院采信。按照易潇雨的说法,她的月薪“转正只多了一千”,则活字文化的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工资是不同的,不能以此抗辩。
易潇雨称:“2019年3月,我以编辑身份入职活字文化,先签的六个月试用期合同,过了试用期再补签一份一年合同,面试时明明承诺过我是三个月试用期。人事解释情况有变,跟我同期入职的同事四五个,大家统一签的六个月试用期合同。”
请注意这里提到的“试用期合同”和“试用期”。有试用期,与签订试用期合同,完全是两回事。如果易潇雨的说法为真,那么活字文化在面试时对她承诺的应该是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附带三个月试用期”,但事实上这是违法的,因为一年期劳动合同最多只能有两个月的试用期。
遇到这样的面试“承诺”,打工人一定要有所警惕。这种无效的承诺最终很可能变成易潇雨自称遇到的“六个月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本身是劳动合同中一个可有可无的规定,但它必须是依附于劳动合同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里可以没有试用期,但试用期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我国法律并不认可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所以,你入职之时拿到的合同,应该是一份劳动合同,它可能是一份附带法定期限之内的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但一定不是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违法,和用人单位直接提供违法的试用期合同,受害员工可以获得的救济是不同的。
对于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司法实践中认定视同劳动合同,此类合同中的所谓试用期直接视同劳动合同期限,因而员工有权主张正式工资,而不是80%的试用期工资。但对于劳动合同中违法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例而言,如果易潇雨所述为真,她和活字文化间存在一个6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合同,她在这个争议中所能获得的只是活字文化补足全额正式工资,也就是6个20%的月工资,总计1.2个月正式工资。但如果她和活字文化间有一个附带6个月试用期的一年期劳动合同,那么她可以获得总计4个月(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正式工资的赔偿。
简单来说,如果你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而不是附带违法试用期的劳动合同,那么你只能获得工资补足,无法获得关于试用期违法的赔偿金,仲裁和法院都不会支持你的赔偿主张。因而,诱导受害员工订立所谓试用期合同,其实是无良资本家利用法律漏洞降低违法成本的骚操作。
人尽皆知的是,这样的情况在京城的文化公司中不是个例,“用爱发电”几乎成为行业的常态。为公号的生存计,我们不能举具体的名字,感兴趣的读者搜搜“知X”(注:不是知乎!知乎挺好的!)之类的公司待遇,或者翻翻易潇雨豆瓣举报帖下的留言,就可以明了。
从留言看,活字文化在这方面的名声比较“一般”。活字文化11月15日的声明对易潇雨关于劳动合同的质疑没有回应。如果易潇雨所说属实,那么该公司至少有一批编辑入职时都签订了所谓“六个月试用期合同”。那就是极端无耻的违法剥削了。
就在易潇雨的豆瓣发帖下,还有纪录片《掬水月在手》的另一家宣传公司的前员工举报:“本人4月入职该公司,常*承诺实习3个月转正。但在6.7月份询问转正事宜时以公司正在从锦*映画更变为和*电影为托辞,直至9月才正式签约,并且入职时并未与我签订实习合同,于9月才与同入职四人补签。”
与活字文化员工不同的是,这种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可以有双倍工资赔偿。但相同的是,正如这位举报者所说:“在此提醒所有初入职场朋友,一定要明确合同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化出版传媒工作不是“用爱发电”。我们即使可以接受行业整体收入偏低的事实,也不能容忍“知名”文化公司和所谓“文化人”公然无视《劳动合同法》压榨剥削员工。以“试用期合同”、“无劳动合同状态”坑骗年轻人的方式,加上打着文化情怀旗号的办公室PUA大法,比那些赤裸裸的“996福报”更为丑恶,背后无非都是“吃人”二字。
活字文化出过不少好书,有些甚至是现代文学圈的网红产品。这有赖于编辑们的辛勤劳动。我们期待活字文化方面能回应劳动合同问题,也期待整个行业抵制劳动合同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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